试论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论文摘要: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慈善事业也蒸蒸日上,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当然对于慈善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讨论甚多,在企业捐赠法中明确提出对于企业捐赠给予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诸多的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对于慈善事业的重视,税法对于慈善捐赠方面也给予了规定,通过分析我国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制度的缺陷,影响实现税收目的,应当适时地完善税法,探寻完善我国企业慈善捐赠优惠政策的新思路。
论文关键词:公益捐赠 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事业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中国慈善事业已经迈入稳步发展的阶段,但中国现代慈善事业依然年轻,面临着传统慈善模式向现代慈善的重大转型,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加快完善慈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从税收法律制度来看,我国没有统一的关于慈善捐赠(即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收法规之中。进一步,在税收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总是出现有法律,却很难运用。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了“慈善是社会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可见慈善的影响力是无法比拟的,慈善发展的重要性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同样有很重要的作用。运用税收优惠来鼓励慈善捐赠,是充分的运用了税收的杠杆效用,同时符合现代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体现了税法的法定及公平的原则,这样的目的无疑是鼓励企业与个人的捐赠行为,实现慈善事业的发展,进而保障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由于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6日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63号主席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针对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最主要的规定是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九条,第九条明确的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所交税给予免除,这个优惠额度比草案的10%还提高了2个百分点,看得出人大代表在审议中还是十分重视企业公益捐赠的优惠的。所谓的企业公益性捐赠,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明确的给予了限定,只有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特定的公益事业的用途的捐赠,才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所给予优惠的那部分捐赠。扣除比例是12%,且规定年对利润总额是企业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的。
(二)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中公平原则的体现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提出国家作为征税的主体也需要一样的科学性,征税的税额一定要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匹配,这样也体现了税收的平衡贫富差距的重要作用。公平原则的目的是税收通过第二次的分配,是社会成员的收入更加的均衡,从而不会引起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其本质是通过形式的不公平促进真正公平的实现。
(三)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中效率原则的体现
有美国经济学家提出:效率作为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重要标准。税收作为对社会财富第二次的分配,目的是明确的,就是使平衡社会财富。而对于公益性捐赠,用免税的方式鼓励企业进行捐赠,就企业做出捐赠行为是具有很大的鼓动性的,相对于之前的不予减免税收的政策是具有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在是政策性的鼓励和引导,是给予企业实质性的优惠,让企业正真感受到甜头。
三、分析公益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体现的问题
新税法的意义在于,在公益慈善方面,政府加大了鼓励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力度,不但说明之前企业在公益慈善领域的作为还是被认可,而且政府鼓励支持更多的企业做慈善。作为企业,关注更多的还是国家对企业做出善举之后有效的鼓励措施。新税法在一定程度改善了慈善的税法法律环境,但是从总体上来讲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有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还需完善
企业捐赠也是随着整个经济大环境的发展,渐渐的让我们大家熟知并予以关注的,所以在我国虽然近几年企业捐赠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相对于经济形势的发展及发达国家来讲还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经济的每天的变化,法制与生俱来的具有滞后性。就与发达国家来讲,制度设计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的,或者可以说制度上,有些事空白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对于税法原有条文的提醒和媒体的宣传不足
现在出现的一个现象,许多企业和个人并不知捐款可以和纳税挂钩,大部分只是出于朴素的做好事的动机,没有慈善意识,意识上存在偏差,从而在民众心中慈善机构具有神秘性,从而起不到税收政策对于慈善事业的一个激励作用。通过捐款少缴一些税是公民可以自主决定,普及这一条款更有实际的意义,当然无论是在媒体宣传,还是具体用《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来具体免税时,会触动到相关部门的利益,国务院同样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社会团体,捐给别的慈善组织是不予优惠。
(三)企业慈善捐赠享有优惠的公益性组织过窄
我国税法按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按比例扣除,一类是全额扣除。这两类对于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只有通过间接捐赠的捐赠方式,而且捐给所规定的机构,才能获得税收优惠,否则不可以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晚上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就规定了有限的基金会可以享有税法中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看似体现出来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但在实践中无疑是对慈善面的限制。
(四)在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税种做出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税法中规定企业捐赠主要是所得税的免除,对于企业来讲还有其他要缴纳的税种,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我国税法对于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该视同销售行为,照章征收增值税。对于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四、完善我国慈善税收法律提出的合理建议
(一)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对于慈善法律法规大量的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的,税收这一块更是没有整体性的规定。江苏出台了我国首部慈善法规,《条例》共8章60条,在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定义、慈善组织的管理、慈善募捐的规范、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和奖励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慈善募捐程序,落实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使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家热衷慈善事业,与慈善相关的活动也越来越多,慈善基金不断壮大,达到了不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通过各种媒介加大宣传,不但要提高公众对于慈善的意识,更要对税收中慈善优惠政策的宣传
通过媒体的宣传,各种媒介的传播,让更多的人了解慈善。“郭美美”事件之后,大家对慈善是有了一定的了解,可是负面的居多,中国慈善事业陷入信任危机,许多企业对于本来对慈善基金会的不信任更加的严重,无疑显露出国人的不理性。在汶川特大地震之后,政府通过宣传和下达文件的方式,来宣传企业捐赠享受的国家免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捐赠。正真的发挥政府用实际的优惠来鼓励捐赠的效用。
真正通过形式的不公平促进真正公平的实现。面对当今各种媒介的优势,信息化的潮流,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方式来宣传和大力弘扬慈善精神,不但提高公众对于慈善的认知,而且让公众也了解慈善优惠政策。
(三)增加慈善捐赠组织,并加强对慈善捐赠组织的监管
在我国企业要想得到税收的优惠,只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一种是通过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在第一种方式中,我国法律对于慈善组织有严格的限定,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出了20多家非营利的慈善组织。这些慈善组织在实际的操作中,都是挂靠政府的,其实主要利用的是政府的信用,换言之,捐赠人是相信政府的,所以才进行捐赠。但是通过这种渠道无疑是特别窄的,是不利于我们慈善事业的发展的,只有扩宽口径,才能有更多的血液流入,基础才能稳固。
针对慈善捐赠,首先要增加公益性捐赠机构,让企业更广泛的选择的捐赠,宽口径的方式之一。当然在认定公益性组织的时候,需要更加的科学、严谨。政府对于公益慈善组织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给予引导。在我国公估机构是缺失的,现在最有影响力的就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公估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通过这些组织进行捐赠也是国外的方法,同样也是一个扩宽口径的方式。
(四)针对在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税种做出的规定的完善
提高企业自身慈善捐赠能力,通过落实增值税等税种的转型改革,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办法等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如节能企业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而提高企业获利能力,进而提高捐赠能力。
在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为流转税,流转税中占份额比重最大的就是增值税,对于增值税而言,对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从征收范围中剔除是不现实的,这样可以引出两大问题:其一,造成企业的偷税漏税;其二,导致增值税抵扣连接的中断。因此理想的方法是对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采取先征后退的方法,当然,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必须要持有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款凭证。对于另一种税种营业税而言,单位以慈善为目的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机构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不动产无偿捐赠他人时免征营业税。
五、总结
税收中的财源于私归于国,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如提供公共物品,调节社会分配,满足社会需要,实现社会公平等。而对于慈善这个完全是处于个人意志的行为,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同样目的也是为了调节社会分配,正如恩格斯讲过:任何社会化的联合活动都必需有一定的权威来主导。政府的管理艺术就是通过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艺术。通过税收实现社会再分配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伏尔泰甚至认为:一般来讲政府的艺术就在于,从一个公民阶级中拿走尽可能多的钱,把它给予另一个阶级。当然税收政策必须是有运行效率的,就是税收对国民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当税收政策能够达到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刺激经济稳定增长、保证社会公平的结果是,税收政策的运行就是有效率的。
理性面对捐赠,理性思考减税,好的税收政策和法律规范,在激励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同时,又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国家财政利益与企业捐赠主体税收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