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慈善活动的目的往往就是接受捐赠,因此似乎慈善活动组织者接受捐赠顺理成章。但是,为了确保捐赠财产能用于公益事业,法律对接受捐赠财产的主体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团体自愿无偿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可以接受捐赠。另外,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也可以作为救灾捐赠的受赠人。
因此,我们认为并非所有团体均可接受捐赠,作为受赠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