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团体依法受赠的财产并非等同于自有财产,其性质类似于信托财产,慈善团体对受赠的财产不可以自由支配。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对侵占、挪用、贪污救灾、抢救、救济、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等特殊用途款物的,《刑法》明确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慈善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同时,慈善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慈善团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对慈善团体来说,财务公开、透明、规范,符合会计制度,向每个成员报告财务状况等制度就显得相当重要,这也是对慈善团体成员负责,获得成员信任,并能促使慈善活动长久开展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