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捐赠活动实践中,还会遇到少数企业或个人认捐后不向慈善团体交付钱物的情形。这种情形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每出现一宗均给慈善团体造成很大的困扰。
从捐赠的法律性质而言,捐赠活动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行为,属单务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在出现未履行捐赠承诺的情形时,慈善团体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诉讼方式要求认捐人强制履行交付义务。
当然,为避免事后的纠纷,我们建议慈善团体应在捐款或捐助活动现场,向捐助单位或个人发放捐款捐物认捐书,认捐书上写明捐助人(捐款除外)、捐助数量、质量、捐助钱财的交付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