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美德,我们经常在机关企业甚至街头巷尾见到热火朝天的捐赠活动。在汶川大地震中,每一个基层团体、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甚至每一个小区都提供募捐平台,接受来自四面八方的捐赠。但是在感动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并非所有募捐活动都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募捐,是指个人或团体(招募人)发起的号召公众(捐赠人)自愿捐赠钱物以解决紧急重大经济困难的一种活动。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分为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才可以面向公众组织募捐活动具有法律依据,但是至于在基金会定义范畴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团体募捐,什么人可以募捐,什么情况下可以募捐,怎样进行募捐,由谁对募捐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如何进行等问题似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募捐的主要意义在于集中社会资金,帮助遇有紧急困难的人或团体渡过难关。它体现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对社会的发展与安定能起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慈善团体设立的目的来看,慈善团体应当可以采取募捐的形式获取捐赠,但可以采取募捐形式并非不须要管理。虽然目前相关法规没有对募捐有明确规定,但募捐活动既然是一种社会公众性的经济救助行为,应得到对救助行为负有社会救助职责的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为减少风险与争议,我们建议慈善团体在向公众组织捐款活动时事先向民政部门报告。当然,如果慈善团体向其特定成员进行募捐时,可以根据其团体章程进行而无须单独向民政部门报告。